法律类专著出版,征集作者署名合著,ISBN书号+CIP数据核字号可查,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律师评职称可用
《法律理论***法律实务》
《经济法的***实践》
《行政管理***法律实务》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实践》
《公共法服中司法鉴定***实务》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19号)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一级公证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 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200件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公益案件不少于10件,且所办理的公证事项无错假证。
2. 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表彰1 次以上。
3. 正 式 出 版 1 部以上有统 一 书号 (ISBN) 的公证学术专 (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在国内统 一 刊号 (CN) 或国际统 一刊号 (ISSN) 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 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三等奖以上2次。
6. 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一 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 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 主持或者作为自治区级以上公证工作课题负责人、主要 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 在自治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司法部或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9. 参与1项以上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十二条 二级公证员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3. 正 式 出 版 1 部以上有统 一 书号 (ISBN) 的公证学术专 (译)著或者法学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或在国内统 一 刊号 (CN) 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 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 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获奖1 次以上。
4. 承办的公证事项被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 评为优秀案例2次以上;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评为优秀案例1次以上。
5. 被自治区级以上公证协会聘为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库成员并正常履职三年以上的。
6. 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与者拓展具有 一 定推广价值的新型公证业务1 项以上,经自治区公证协会认可。
7. 主持或者作为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完成1 项以上对公证行业具有重要意义的规范性文件或意见、报告。
8. 在盟市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 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2次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公证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1次以上。
9. 参 与 1 项以上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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